(2013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国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将国家社科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国家社科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国务院门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 组织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四)制定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五)领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指导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作为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六)承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以及中央党校科研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地区本系统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四)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