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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表时间:2019-05-15             【稿件来源】: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提高社科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团结和引导广大社科工作者,深入开展社科研究,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宁夏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总结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等冷门学科、优长学科。
  第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区,采取宏观引导、组织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
  (三)统筹管理自治区社科规划专项经费;
  (四)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日常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和奖励;
  (五)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
  (六)承办自治区社会科学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本单位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对本单位申报人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三)履行本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落实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科研诚信建设、成果管理等;
  (四)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研配套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转化运用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承担相应责任,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能够接受监督检查和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应材料和成果。
  第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由各地各单位推荐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学者作为人选,负责项目评审、成果鉴定、信息咨询等工作。专家库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设立年度项目、委托项目、单列学科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项目类型。年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组织评审立项一次。特别委托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围绕中央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优长学科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组织申报立项。单列学科项目为教育学和艺术学项目,分别委托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科研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民族艺术研究所进行管理。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通过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年度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在区内工作,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承担并完成过自治区或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申请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青年项目,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应用研究要围绕宁夏的中心工作,紧贴党委和政府急需的、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定研究选题;基础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宁夏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项目(以结项证书标注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年度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综合研究和应用研究。自立项之日起,基础研究项目要求在3年内完成;综合研究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应用研究项目要求在15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将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受理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责任编辑】: 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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