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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家与明清基层社会变迁》最终成果简介
发表时间:2014-11-07             【稿件来源】:
  

《歇家与明清基层社会变迁》最终成果简介

   

  项目负责人姓名:胡铁球

  工作单位:宁夏大学

  项目批准号: 09BZS013

  项目名称:歇家与明清基层社会变迁

  最终成果形式:专著

  最终成果名称:歇家与明清基层社会变迁

   

  一、该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项目研究的目的是对歇家自身作一考察,并透过歇家来看明清社会运动,考察与之相关的制度变革细节,以及这些细节引起的社会结构变动。“歇家”介入了明清社会的各个领域,曾是乡民与政府对话的桥梁,是政府管理社会最为倚重的力量,因此通过考察“歇家”职能的延伸和变革,能够从细节方面把握明清时期上层制度变革与下层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关系及其过程,因此研究歇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歇家”最初的基本含义是“客店”,为客店或客店主人之别称,但随着明代各项制度的变革和官场的日益腐败,歇家以各种方式在不同领域不断延伸其功能,因每个领域服务特性不同,其职能及经营方式也各异,但它们都有以下三个共同的经营特点,即提供住宿服务、提供中间代办服务以及经营内容的多样性。且至少到明成化年间,县级地方政府便开始利用歇家的诸多功能为其提供服务,由此形成了极为重要的“保歇制度”。所谓“保歇”,就是“保户歇家”一词的缩称,是歇家居中代办政府部分职能的一种制度。“保歇”的功能可分为两部分,其在政府方面被称为“保户”,为官设,有其额定的设置单位,且有其相应的政府部门职责和职权,是政府利用歇家功能为政府办理事务的一种制度;在民间方面则被称为“歇家”,是一种商业经营方式,主要提供住宿餐饮、贸易、运输、贮存、代办、承包等服务。自明代中期以来,由县级政府向上推演,保歇制度逐渐建立于各个领域,诸如税关、各级仓场、船政以及省、府、县等衙门皆设有“保歇”,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保歇制度体系。在所有的保歇制度中,仓场中的保歇、州县中的保歇及税关中的保歇记载最为丰富,影响最为显赫。

  歇家概念极其复杂,异名、更名众多,引起异名方式亦是很复杂,这一点在总说篇有详细阐述。

  1、歇家与商业贸易篇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歇家在贸易领域中可称之为 “客店”、“园亭”、“牙家”、“侩家”、“牙歇”等等,其内涵,基本上是“客店”与“牙行”合一的经营方式,形成了客店、经纪人、仓储、贸易、兑换甚至运输、借贷于一体的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笔者把这种经营方式称之为“歇家牙行”经营模式。自明代中期一直到清乾隆初期,“歇家牙行”经营方式在米市、布市、海外贸易等各领域处于支配地位。

  通过对“歇家牙行”这个经营模式的具体内涵、在商业贸易中的表现以及其形成、发展与衰落的考察,可知“歇家牙行”模式是与我国“官牙制”支撑的商业运行体制相吻合,上承“邸店”、“塌房”经营模式,下承“字号、坐庄”及其它模式,处于承上启下的历史发展环节中,这个环节具体承载着明清以来我国以官营为主体商业运行机制向以民营为主体商业运行机制转化的实际过程,具有独特的历史变迁意义。

  藏边地区的“歇家牙行”商业经营模式是“沿边贸易政策”不断民营化的结果,在“茶马司”被废除之前,是“商茶”或“私茶”的主要贸易形式。根据文献记载,这种商业模式在藏边地区最迟出现在明弘治时期,到嘉靖时期逐渐成为藏边地区主要贸易形式之一。但由于“商茶”依然是以“茶马司”官营贸易的补充形式出现,所以有明一代,这种商业经营模式在藏边地区并没有完全摆脱“茶马司”的控制。进入清代以后,随着清政府政权的稳固和疆域不断扩大,马匹来源甚广,而需马之量不断减少,实际上到康雍时期,清政府已不太需要藏马。至此,以茶换马为目的“茶马司”官营贸易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于是清政府因势改造歇家,以替代“茶马司”职能,创立了“官歇家”,成为垄断藏边地区贸易的商业经营模式。

  在西北地区,由于清政府利用中间商人来控制民族贸易,以达到“收制御羌戎之效”的基本方针没有任何变化,故其依然在强化“官牙制”的推行力度,加上西北特殊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如各民族语言的不同、以货易货的贸易传统、贸易往来路途遥远且交通十分险恶,故为客户提供住宿、语言翻译、运输、安全保障等服务是必不可少的,从而导致了“歇家牙行”经营模式成为了西北贸易方式的主流。

  进入近代以后,“歇家”之称呼除了在青海等藏边地区依然存在外,在西北其它地区基本上销声匿迹,起而代之的是外馆、货栈、毛栈、行栈、斗家等等名称各异的商号(字号)、坐庄。但我们进一步分析各个外馆、货栈、毛栈、行栈、斗家及其它各大商号的经营方式,从微观层面来考察,就会发现它们依然保留了明清以来的“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胚胎,其内涵和精神是一致的,即集住宿、仓储、经纪、贸易于一体经营方式。从宏观层面来考察,近代以来,具体时间应是清光绪中后期,皮毛出口贸易大规模发展以后,“歇家牙行”经营开始大规模淡化其服务贸易的内容而走上了直接贸易及混合经营模式的道路,这种嬗变也构成了我国西北地区近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颇值得关注。

  “歇家”之所以成为藏边地区市镇形成和发展的支柱之一,主要原因在于“歇家”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为藏区商业的发展找到了一个稳定的据点,即歇家经营必须建造房屋。在此之前,这些地区的贸易形式一般采取的是“旷野市场”,即人们按习惯集中到某块草地上交易,交易完后又各自散去,交易地点依然是一片草原,无法形成定居式的贸易商业行为。明清以后,“歇家”这种造房贸易的形式,改变了“旷野市场”的状态,在贸易规模较大的“旷野市场”,歇家开始建筑房屋,开辟固定的贸易市场,初步形成市镇形态。其中,丹噶尔与打箭炉两市镇形成发展过程,典型地反映了这一过程。

  2、歇家与税关篇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自明代中期以来,在明代各税关中,多设有保家(歇家、保歇)、铺户(钞户)来“保收税银”,形成了法定的包揽制度——保歇制度,这种保家、铺户的经营模式与上述的“歇家牙行”模式是一样的。通过对担当“保收税银”职责的保家(歇家)、铺户(钞户)的考察,发现政府若要有效地征收关税,必须借助当时控制贸易、搬运、贮存、兑换等业务的中间组织——歇家、铺户、牙行来完成,否则寸步难行,所以一切有关取缔税关中间代收制度的变革,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且所谓的各种关役,因对技术要求的需要,基本上都是从长期包揽关税的保家、铺户、牙行群体中挑选,致使关役与歇家、铺户、牙行等逐渐走向合一的道路。

  在明清税关中,政府为了调动中间经营群体的力量为其所用,或明或暗地推行着“保歇制度”,赋予保家众多的政府职能,加之其自身综合经营的方式,致使保家的职能众多,可分三类。一是服务类,如提供住宿餐饮、贸易、贮存、搬运、钱银兑换、倾兑纹银等服务;二是帮办类,如引领完税、保收税银、总收各类使费写单、丈量、稽查、估税等等,在这类服务中,有的是参与,有的是包办;三是买办供应类,如供应厂器用具、修理衙门及使客送程请酒等项。担当“保收税银”职责的铺户、牙行,实际上就是“保家”,故其职责是相同的。

  在各种文献记载中,言及歇家、铺户、牙行三者包揽时,往往指出,全国各关都是如此,甚至在同一关中,一会儿言铺户包揽,一会儿言歇家包揽,一会儿言牙行包揽,矛盾重重。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即歇家、铺户、牙行是不同的群体,还是同一类群体。最后发现,歇家、铺户(钞户)、牙皆可泛指中介经营,但它们又有各自的概念边际,如歇家,必须具有提供住宿服务的功能,否则不能叫歇家,而铺户虽然概念外延非常宽广,但必须具有开设店面这一特征,否则不能叫铺户,至于牙行则必须有“说合”这一特征,否则不能叫牙行。 

  不过具体到税关,因其服务的需要,这些原本可以分称的经营方式,在税关服务客户的过程中逐渐综合起来了,他们不仅开设店面,而且还提供住宿、贮存、搬运、兑换、说和等服务,致使他们逐渐具有互相包含融合的特点。正因为如此,人们可以从不同侧面来称呼他们,或称保家(歇家)、或称铺户(钞户)、或称牙行等等。

  另外,需特别注意的是广东十三行模式展开的渊源至少可追溯到明中期的各关设立保家来“保收税银”的制度,也就是说明中期设立的保家制度,是广东十三行制度建立的基础。

  3、歇家与州县赋役词讼篇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州县歇家概念,是相对“省会歇家”与“府城歇家”而言,两江总督于成龙、浙江巡抚赵士麟等,皆把歇家划分为三个等级,即“省会歇家”、 “府城歇家”与“州县歇家”。所谓州县歇家,就是指活跃于州县这个区域的歇家。

  州县歇家强力介入赋役领域,与明代赋役制度变革息息相关。其中周忱的“置水次仓场法”是歇家兴起的基础。周忱在推行“置水次仓场法”时,伴随着大规模的拆仓、建仓运动,即把原来点置乡村的仓库全部拆毁,通过移建或新建方式,在一县之中仅建一、二漕仓,使一县乡民总于一、二仓交纳,这导致乡民离交纳之地遥远,不得不寄宿歇家,歇家通过其住宿功能逐渐发展为包揽。歇家兴起还有三个重要原因,即粮里制度崩坏、乡民怕进城市,比限制度的建立。

  “比限制度”的建立,促使了歇家包揽制度化,即保歇制度的诞生。自明代中期,各地比限制度建立以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按时征足赋役,迫使各役一月数次进城应比,这不仅大大提高各役的交纳成本,而且还误工废农,甚至遭受官吏盘剥之后,还要受皮肉之苦,于是各役雇佣在城歇家代比,以节省成本和避免锁拿、杖打、囚禁等各种比责之苦。而政府为了有效地推行比限制度,制定出了让包揽赋役的城居歇家担任保户,以保证各役来城应比,并通过比责来保证赋役的追征,由此诞生了一个重要制度,即保歇制度,这个制度诞生,标志着歇家包揽的制度化。

  保歇制度设立以后,歇家多是按里设置,故出现了一个专门词汇叫“里歇”,政府赋予了他们的职责甚多,如催征和追征赋役,有权对挂欠赋役的里长或纳户进行拘禁,有勾摄、拘提纳户及各役办纳公事之权。由于歇家拥有拘禁、拘提、勾摄等职权,由此而延伸出歇家的功能甚多,甚至其具有拘捕逃犯,参与司法取证的职责。由此,明代进入了保歇支配乡村的时期。赋役征收与社会治安是古代地方政府两项最核心的职能,在乡村社会谁拥有这两项职能,谁就能支配乡村。在明初,由于赋役征解和民事纠纷审理等事皆交给了粮长、里长、老人打理,故粮长、里长、老人能够构建起支配乡村社会的力量,但随着粮长、里长诸权收归衙门后,粮长、里长、老人支配的乡村社会力量逐渐解体,而代而取之的是歇家包揽赋役与词讼,于是歇家成为实际控制乡村的势力群体。这是明代乡村社会结构一次重大变革。

  明清粮里制度的具体衰落过程,即役法的变动过程,一直处于似懂非懂的阶段,而透过掌控收漕出兑的群体变化的案例,则可较典型反映出仓夫、里书、吏书是如何逐步取代粮里职责的,在这个取代过程中,我们能清晰看到粮里体制崩坏的过程。自明中期到清初,负责收漕出兑的职役群体,经历了三次大的变化,即从粮长负责变为仓夫负责,再从仓夫负责变为里书负责,又从里书负责变为书吏负责,在上述变化的过程中又夹杂着用押单差人代替仓夫催粮领兑的职能。这些变化,都与歇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是歇家促使了这种变化。 

  歇家通过包揽粮长与仓夫两役,便把这两个职役的功能合并了,地方政府为了适应这个变化,便用仓夫取代粮长的收漕出兑职能。歇家合粮长与仓夫职能于一身后,为了更好地包揽漕粮,歇家开始买充里书,或者说里书为了更好包揽漕粮,而开始开设歇家,歇家与里书又开始合并了。当歇家把里书、粮长、仓夫合并于自己运营体系内后,州县漕粮的派、征、收、兑皆由其掌控,其弊端开始严重起来了,为此,政府曾用押单差役来分解仓夫的职能,但遗憾的是押单差役也很快被融于歇家之中,至此,州县赋役征收非歇家不可。清初,曾掀起了取缔一切中间代纳的风潮,但效果很差,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迎合中央取缔中间代纳制度的旨意,便把歇家更名为里书,于是里书拥有了收漕出兑之权,接着便有革里书的运动,但效果很差。最后政府不得不把他们招入府衙内,充当书吏,于是书吏便拥有收漕出兑的职能。

  财政市场的概念早就提出来了,但财政市场是如何出现的,又是如何展开的,则一直不知其详,漕粮收纳的市场化,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较好的案例。漕粮交纳的市场化,包含两方面的内涵,一是通过市场买卖实现漕粮交兑,二是直接交银给旗军以折算耗米、行粮、月粮或正额漕粮。由于开兑过早的漕粮程限制度,即开仓征收的时间早于稻米的收获期实际上迫使包揽漕粮的歇家必须具备市场操作能力,否则无法有效包揽漕粮,这促使了歇家兼营商业反过来说,歇家作为一种市场经营方式,其广泛包揽赋役后,赋役征收就带有市场的特征,这种特征集中表现在其征收时的灵活性,如歇家集收漕粮,往往不一定是本色稻米,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它财物,这恰好满足了乡民的漕粮市场化的需要。另外,漕粮折干意味着漕粮交纳的市场化,所谓“折干”,就是用银钱等财物折算本色赋税,即私折漕粮漕粮折干基本上要通过歇家这个中间操作才能完成,这意味着歇家是推动漕粮交纳市场化的核心力量。

   “歇家”参与司法领域的途径很多,其中最主要方式有三。一是利用其赋役征收功能延伸到司法领域,成为明中叶至清初期民事纠纷的主要干预和裁决者之一;二是利用提供官司缠身乡民的食宿服务便利,或家延讼师或自兼讼师,与衙役、流氓、土霸相勾结,操纵案件审理;三是利用其保人等身份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审理。总之,“歇家”利用各种身份参与了司法领域,成为当时在司法领域极为活跃的中心力量之一。实际上,歇家要有效包揽赋役,必须要有掌控词讼的能力。

  4、歇家与仓场篇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歇家在南京仓场中,原本仅是为“纳户”(包括解户、解役、解官、运官、粮长、大户等)提供指引、住宿、晒晾、驰载、籴买等服务。到成化、弘治年间,便从服务发展为包揽,其职能在上述各项服务职能之外,又添加了代替纳户交纳各税、办理入仓出仓等手续,甚至发展为包收、代买等全方位的包揽。到嘉靖时,又从包揽发展为保歇。保歇就意味着包揽的制度化和合法化。这时的歇家不仅服务纳户,而且还附有各种政府职能。其职能主要有三:稽查奸宄,以防止纳户拖延隐避;监禁追比纳户,帮助政府追讨欠税;押解其所保的挂欠纳户回乡催办欠税等。明政府对于保歇的态度是反复无常的,常常革而又复,复而又革,但总体趋势是歇家揽纳不断官方化。

  明代京通两仓,设有“小歇家”与“大歇家”两类,到清代以后,小歇家更名为“雇长”,大歇家更名为“住户”。考察其渊源,便可知道,小歇家指开设歇店的夫头,其职能是“专管包囤、粮米进厫、修理仓墙、卸粮回袋”等等,清代便用“花户”兼领其职责,其名逐渐消失于历史的长河中。“大歇家”,是仓库与纳户之间的中间经营体,主要为纳户提供住宿及办理纳税手续等服务,自建立“保歇制度”后,一般被称为“保歇”、“保家”、“引户”、“保识”等。“大歇家”在漕运系统,特指“下官歇家”,其核心职能是“运官于彼安歇,一应粮、银、板、席未完俱应承任。”因大、小歇家掌控了税粮完纳过程的关键环节,故仓官仓吏与其关系非同一般,仓场多数积弊,是通过他们表现出来的。

  歇家不仅存在于南京、京通仓场,也存在于北京内库等仓储系统、水次转运及预备仓系统、边仓系统、各布政司在省城、府城等地建立的各类存留粮的仓库系统。这些仓储系统皆曾建立保歇制度,歇家成为纳户的法定代纳群体,其代纳方式是签订保状合同,在合同框架内,歇家拥有部分政府职能。总之,各种迹象表明,在各类仓场中包揽解户(纳户)上纳的“歇家”,并非仅是开客店,而多是采取了“歇家”与“牙行”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即“歇家牙行”经营模式,使其即具有贸易功能又具有客店等功能,还具有政府的许多职能。

  三、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以及社会影响和效益

  本成果学术价值集中体现在首次对歇家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打开了明清史研究的一扇新的窗户,透过这个窗户重新审视了明清商业贸易制度的变革、税关制度的变革、州县赋役制度的变革、仓场制度变革的部分内容和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明清社会结构的变动,呈现出了与以往研究不一样的明清社会。对歇家与州县司法审理的问题亦作了简略的阐述。第一次对歇家的概念,异名、更名、人员构成、衙门设置作了较系统的论述。

  “歇家”介入了明清社会的各个领域,曾是乡民与政府对话的桥梁,是政府管理社会最为倚重的力量,因此研究歇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目前引起部分学者关注,得到部分学者的高度评价,如有著名学者认为,笔者的歇家研究“完全改变以前对于明清社会结构的一些基本看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带有革命性的。”另外,笔者到目前为止,共发表了8篇有关歇家问题研究的论文,其中4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新华文摘论点摘录一篇,共五篇,这8篇论文共被引用68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该问题研究引起一定的关注与影响。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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